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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信息来源:http://www.sstf9000.com/ 作者:湖北省盛世同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12-19 09:54

   为进一步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6年第11号公告),认监委决定开展强制性产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指定需求         按照公正公开、择优使用的原则,开展指定工作。拟在电线电缆、家电、音视频、信息技术、电信终端、照明电器、车辆及部件、儿童用品等产品领域指定认证机构10家次、实验室49家次。(相关指定需求详见附件)

二、指定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 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3. 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 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 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 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 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 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4. 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 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 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 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所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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